消息來源:教育部
截止日期:2014-02-18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得否擔任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96542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得否擔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說明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銓敘部意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擔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端視其是否具代表「官股」身分而定;又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係指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為公司股東時,直接代表政府擔任該公司行使股權之董事或監察人,倘其非以代表官股身分兼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即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教師除於符合該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外,須代表官股始得兼任營利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爰教師須代表官股始得兼任集保結算所董事或監察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