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乙案,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03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5817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其前一日或後一日上班日為放假日,係因應渠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惟仍需於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6點修正對照表及原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