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理學院
截止日期:2014-05-23
申請資格:在學且具正式學籍之外國研究生,且未受學校申誡以上處分者:
(一) 入學滿一學年者,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學科,且申請前最近有修習學分之二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GPA達三點零(或百分制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六分)以上;如為入學未滿一學年之在學生者,以申請前最近一學期計算。
(二) 擔任本校外籍生聯誼會負責人,得以申請前最近有修習學分之二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GPA達二點五(或百分制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點五分)以上申請。但同一外籍生此類申請於就讀同一學位期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