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說明:
一、本要點業經本校103年5月13日第28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檢附國立臺灣大學與國際合作大學交換教師實施要點及附件各1份。
國立臺灣大學與國際合作大學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本校103年5月13日第28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增進與 國際 合作 大學之國際合作與交流,鼓勵教師 進行交換講學 及研究 ,並期開設多元化之國際性課程提升教學品質及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交換教師,指在校連續服務年以上之編制內專任帶職薪與 本校訂有交換教師約定之 國際 合作大學 相關專業領域教師互換講學 及研究 ,並獲雙 方同意接待者,帶職薪期間至多以一年為限。
三、 交換教師應於互訪前填具申請表及資料(須附邀函講學及研究 計畫 書、相 關交換教師書面約定等),由 關交換教師書面約定等),由 系(所)、學院 依行政程序核准後,提校教評會 審議 。
四、交換教師互講學 及研究 應依對等教學授課 為原則 ,講學及研究 計畫 書由邀請單位 及該所屬學院 依專業 發展需求 審查 推薦 。
五、交換教師除兩校提供之薪資外, 除合約另有定外, 本作業所衍 生之其他費用應由 獲選教師自行負擔。 獲選教師自行負擔。 兩校之接待以對等為原則 兩校之接待以對等為原則 ,他校交換教師須遵循內相關辦法, 他校交換教師須遵循內相關辦法, 並由邀請單位協助辦理接待事宜及國際務處提供諮詢。
六、交換教師名額 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精神下,得 不受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 第 4點之人數比例限制。
七、 交換教師於互訪期滿返國後,應立即校履行服務義。回依本規定繳出國報告書,並送 1份至國際事務處存參。
八、編制內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教學準用本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 事項悉依其他相關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