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臺大理學院
截止日期:2015-03-31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學生利他獎評選辦法
103年3月27日10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本院學生關懷社會,發揮利他精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利他獎補助要點訂定本辦法,辦理學生利他獎之評選事宜。
第 二 條 本獎項由本院成立評審委員會評選之,評審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各系所主管、各系所推派學生代表一名共同組成之。
第 三 條 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本院在學學生,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經專任教師、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社團或學生自治團體(含學生會)推舉,或由學生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請,並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推薦表及推薦函等相關資料,經本院評審委員會評選出受獎人:
(一)發揮人文關懷精神,協助弱勢。
(二)熱心公益活動,從事利他服務。
(三)應用專業知識,從事社會創新。
(四)其他利他關懷之重大事蹟。
第 四 條 本院依校方分配名額頒發本獎項,但本院評審委員會得議決調整受獎人數或從缺。
經本院評審委員會評選,得於每年 6 月底前,自受獎人中推舉1 名參加本校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之評選。
第 五 條 本獎項由校方頒給得獎證明乙紙及獎金每名新臺幣3000 元整,並由本院院長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