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其他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或民營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須經許可後始得擔任。
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截止日期:2015-06-09

主旨:檢送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擔任校外研究計畫職務簽辦表1份(附件1),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教師配合辦理。

說明:

一、本案業經提104年5月19日第285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查教育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又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專業學會職務,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仍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許可程序;爰請各校確實將前開規範於101年7月31日前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附件2)。

三、配合上開教育部函規定,新增旨揭簽辦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校外研究計畫資料:含執行機構及計畫名稱、職稱、執行期間等欄位。

(二)行政許可程序:

1、專任教師:經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管表示意見後,經行政程序許可後擔任。

2、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管:經院長(主任)表示意見後,經行政程序許可後擔任。

3、各學院院長或中心主任:不須加蓋任何主管章,經行政程序許可後擔任。

四、旨揭表單請至人事室網頁/常用表單/任免組/兼職兼課項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