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校「通識課程與基本能力課程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消息來源:共教中心

修正重點如下:

(一)學生修畢所屬院系指定通識領域中之4個後,其餘可自由修習各

領域通識課程或基本能力課程。

(二)18學分可由下列方案二擇一:

1、18學分均修習通識課程;

2、修習15學分通識課程加上3學分基本能力課程。

(三)基本能力課程將由本校共同教育中心邀請相關院系所規劃並開

授,其認可及開授、資格和審查標準等,將由共同教育中心統籌。

(四)若該通識課程或基本能力課程為該學生畢業學系之必修課程,

或為其畢業學系所開授之課程,仍不得採計為通識或基本能力

學分。

(五)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與基本能力課程學分數,採計為選

修學分。若學生畢業時之就讀學系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