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主旨:有關同一學生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以1個為限之規定,自104年10月1日起進行第2階段放寬,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本校自104年8月1日起,依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本校各類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相關事宜。(本校104年7月29日校人字第1040056126號函諒達)
二、上開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同一學生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暫以1個為限,同一聘僱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惟將視本校整體配套規劃及推動情形予以放寬,並另公告之。」本校已於104年9月1日起進行第1階段放寬。(本校104年8月21日校人字第1040063128號函諒達)
三、為增進用人彈性,並配合本校E化作業期程,自104年10月1日起,針對同時擔任下列「勞僱型」職務,且兼職之聘期結束日相同者,進行第2階段放寬:
(一)擔任支領學務處研究生獎勵金之勞僱型兼任助理(教學助理、行政助理或教學助理兼行政助理)。
(二)擔任教務處列管之共同及通識課程教學助理。
四、符合上開第2階段兼職放寬規定者,因其勞(健)保及勞退金費用涉及經費分攤作業,請於聘僱後,依本校「勞(健)保及勞退金收費要點」第4點規定,填寫「國立臺灣大學保險費經費分攤同意書」送人事室辦理保險費調整事宜。日後兼職如有變動,亦請主動申辦。
五、另依教育部104年9月16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24885號函略以,各單位於進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時,應先洽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意願並優先進用,請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