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一、本案業經104年12月23日本校第5屆第3次勞資會議及104年12月29日第2887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105年2月2日北市勞資字第10530663200號函核備
二、本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1、第13條第4、5項:參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增列第4項及第5項留職停薪事由消失之日起,應申請復職之規定。
2、第19條:依104年6月3日修正之勞基法第30條及第86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爰配合修正。
(二)約用工作人員給假一覽表:配合新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函釋,增修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及生理假等相關規定
(三)、檢附旨揭修正後工作規則及附件各1份。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核備後,應即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旨揭修正案已登載人事室首頁最新消息公告(http://www.personnel.ntu.edu.tw/),請各單位依規
定轉知所屬約用工作人員。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