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教職員工於本校任職期間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臺大研發處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9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021420號函辦理。



二、經審計部調查,部分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在未通知學校或未獲學校核准,以個人名義申請為專利權人,爰請學校落實研發成果管理。



三、為落實本校研發成果管理並避免本校教職員工違反「專利法」、「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規定與損及校方權益,重申本校教職員工於本校任職期間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



四、本校同仁欲將本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進行專利權申請或授權校外使用,須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