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10、20、21、26、32、37、50、52條等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一、本案業經105年3月17日本校第5屆第4次勞資會議及同年月22日第2898次行政會議通過,經臺北市政府同年4月27日北市勞資字第10534004100號函及同年5月25日北市勞資字第10537030900號函核備、10

5年6月17日本校第5屆第5次勞資會議及同年月22日第2910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同年7月7日北市勞資字第10541336500號函核備。



二、本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32條第1項:考量同仁之請假需求,放寬保留特別休假之規定。因此,自105年起,約用工作人員至年底結算時,如當年度尚有應休畢日數(7日)以外之特別休假日數未休完,得申請保留至次年及第3年實施,請轉知所屬同仁妥為規劃請假事宜。



(二)第37條第1項:參照勞動部歷次函釋意旨,約用人員在校任職期間如有兼職之情事,應依個案具體事實經單位主管提經審核小組,以不損及本校利益為原則審議,爰修正條文內容。



三、檢附旨揭修正後工作規則1份。



四、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核備後,應即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旨揭修正案已登載人事室首頁最新消息公告(http://www.personnel.ntu.edu.tw/),請各單位依規定轉知所屬約用工作人員。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