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為改善教師過度追求發表論文數量之問題,有關教師多元升等、教師評鑑、教師彈薪制度及其他學術研究績效獎勵制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消息來源:臺大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05015254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明定送審著作之上限數量,惟學校仍得考量特殊條件訂定送審著作數量之下限標準,以保留審查基準之彈性。

三、除前述教師升等制度外,有關教師評鑑、教師彈薪制度及其他學術研究績效獎勵辦法亦應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以「學術論文研究品質」或「其他實質貢獻」等多元指標取代過於著重單一量化標準情形,並得成立審議委員會就「學術論文研究品質」及「其他實質貢獻」進行審議,改正「論文集點」、「論文績效換獎金」風氣。

四、檢附教育部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