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校及相關規定管控所屬計畫人員之差勤及查核,請查照。
消息來源:臺大研發處

一、邇來迭有校務建言反應計畫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及扣薪事宜,本校業於100年4月25日以校研發字第1000015872號函及102年4月29日校研發字第1020031391號函請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應加強內部管控及查核。再次重申計畫人員請假及扣薪相關規定,請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確實辦理。

二、專任計畫人員差勤及扣薪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如未依規定出勤或請假,依本校規定應視同「曠職」,曠職當日不發給工資。各單位計畫報薪人員請注意相關規定並據以辦理報薪事宜。當日薪資以當月全月酬金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1日以8時計)。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所屬計畫人員有前述情事,計畫主持人得依規定終止契約並停止報支計畫人員薪酬。

三、本校差勤系統除每月15日自動發送上月「連續3日(工作天)缺簽到退記錄通知函」予計畫主持人外,專任計畫人員業於104年8月1日得自行查詢最近30天異常狀態之功能(以計中帳號登入myNTU/到勤差假申請簽核系統/新帳號簽到退/異常查詢),同年9月1日起以系統自動發送通知計畫人員上一週異常紀錄,如仍未改善次週將發送異常紀錄通知計畫主持人,該通知載明有遲到或上班時數不足者,均應完成請假手續。惟仍有部份計畫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建請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不定期實地了解人員出勤狀況及相關扣薪事宜,確實加強管控及查核。

四、薪資計算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9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414396100號函復及104年9月16日第5屆第2次勞資會議決議,計畫人員如有月中到職或請假致服務未滿整月者,1日(1日以8時計)薪資之計算方式為當月全月酬金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相關扣薪之薪資計算請依前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