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6月19日北院隆106司執助黃字第4570號執行命令及106年10月27日北院隆106司執助黃字第4570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前對本校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本校清償北極光106年6月20日(本校收受執行命令日)以前之應付帳款,並請求將扣押情形查覆法院。為依法配合辦理,並避免損害該案債權人及北極光權益而衍生爭議,請各單位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案之扣押範圍係北極光106年6月20日以前已完成本校給付條件但尚未付訖之帳款,故逾該期日之應付帳款不在本案禁止給付之範圍。
(二)為儘快釐清本校相關權責,請協助查明與該公司交易及帳款給付之情形,並請各一級單位於106年11月15日前依查得結果填妥查覆表(如附件2)送交總務處採購組,俾憑查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