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6年11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69437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等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為使公務員均能遵守前開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本校除要求現職人員定期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外,亦將配合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辦理複查,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辦理,請督促所屬同仁自行檢視避免觸法。
四、檢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