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級學校聘僱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外國教師工作許可,自107年2月8日起由勞動部改由教育部核發一案,本校外籍教師申請聘僱許可作業流程配合修正,請查照。
消息來源: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8日臺高教(五)字第1070016826E號函及107年2月22日臺教高通字第107002182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學校聘僱外國教
師之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等相關事項。另據上開規定,嗣後本校各單位聘僱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外國教師工作許可,自107年2月8日起由勞動部改由教育部核發。

三、各用人單位如欲申請原作業流程申請類別為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者(C01類)之工作許可函,請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教育部並加會本校人事室。至原申請類別為學術研究工作者(A11類)之工作許可函,仍依原程序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函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申請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