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受僱者權益,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金相關事宜,並請配合說明二之受理案件時間辦理,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教育部

一、本校契約人員眾多,流動性高且人員異動頻繁,為維護受僱者權益,請確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勞保涉相關保險給付權益,無法追溯加保。為應時效及作業需要,請各單位配合辦理如下:

(一)各用人單位(含計畫主持人)應於完成聘僱及加保程序後始得進用受僱人員。

(二)有關勞(健)保及勞退金案件之受理時間規範如下:

1、每日受理案件之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

2、如申請加(退)保,受僱者於完成校內聘僱(離職)申請後,至遲於聘期起始(終止)日之前1個工作日前,將申請表件及相關聘僱(離職)資料送達人事室(綜合業務組)辦理。

三、各單位辦理受僱者勞(健)保及勞退金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第72條之規定,勞工應於到職日加保,加保生效日不得往前追溯,違反者,按僱用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請確實轉知新進人員於到職日前辦理加保。

(二)退保:人員離職時(含契約到期或提前終止契約者),請於離職日前辦理退保,以免逾期退保而衍生額外保費。

(三)續保:如有續聘僱(含同一身分或轉換身分)情形,請於續聘僱契約生效日前辦理續保,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校將於原申報契約到期日下午5時後,逕予辦理退保。

(四)投保薪資調整:受僱薪資如有調整(調高或調降),請於調整日前辦理投保薪資調整(對照本校「勞保、健保及勞退金每月個人與單位負擔費用對照表」之投保薪資辦理),並自申報之次月起生效。

(五)其他特殊情形: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如:更改姓名、職稱變更)、薪資經費來源變更或轉換不同服務單位等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新作業。

四、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及12條規定,兼任教師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各單位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五、為加強勞(健)保及勞退金收費作業,本校已於104年9月30日公告實施本校訂定之勞(健)保及勞退金收費要點。受僱者之勞(健)保費及勞退金費用,於本校帳務系統申報薪資時一併扣繳,逾期未繳者,依該要點催繳,邇來發現部分人員因於本校「帳務系統」申報薪資時,點選「所得報帳」項目有誤,致有逾期未繳情形,爰檢附報帳操作畫面供參。

六、如未依規定辦理或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致影響受聘僱者權益,其衍生額外須支付之保險相關費用,或因違反規定而受罰,由各主聘權責單位、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負責,攸關同仁權益,請務必轉知並配合辦理。

七、上述相關表格請逕至人事室網頁/常用表單/綜合業務組/勞健保業務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personnel.ntu.edu.tw/)。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綜合業務組(聯絡電話:33669941-43,336618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