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科技部107年7月12日科部科字第1070047402號書函辦理。
- 二、依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12點與第13點及「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0點與第13點等規定,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或計畫主持人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2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工作報告,經該部催告仍未辦理者,該部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該部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 三、旨揭案件如屬已撥付暫付款項,且屬107年度(含)前核定案件,請切實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工作報告,以利結案。
四、辦理經費結報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應先至該部「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資訊系統」登錄經費結報資料,由申請機構之彙整承辦人於系統點選「經費結報繳交送出」功能,填報相關結報資料、列印收支報告表並確認後送出。
- (二)另請將收支報告表、教學研究費或補助經費印領清冊等支出原始憑證單據函送該部辦理結報事宜。
五、旨揭各類人員如有註銷或變更補助期間,尚未向該部申請者,請一併清查後循線上申辦系統報該部備查;已發函該部結報或無相關申請案件者,則無須辦理。
六、有關要點規定內容如有疑義,請電洽該部科教國合司4科電話:(02)2737-7211、(02)2737-7236、(02)2737-7131、(02)2737-7104~06。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該部資訊處,電話:(02)2737-75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