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優秀學生獎學金,即日起至9月20日止可向系辦申請(以品學兼優及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消息來源:學務處
截止日期:2018-09-20

一、申請條件:

1.本校學生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GPA3.38)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

2.本(107)學年未獲其他獎助學金,獲獎後本學期不得兼領其他獎助學金。

二、名額:理學院1名

三、獎額:每名5萬元

四、繳交資料

(一)本地生:

1.專用申請表(附檔p.2)(附照片、學生正影本請加蓋107-1註冊圓章)

2.專用切結書(附檔p.3)

3.106-2學期本校成績單正本(請向教務處申請正式成績單)

4.106-2學期操行證明書(請至生輔組網站線上申請列印)

5.106-2學期獎懲紀錄證明(請至生輔組網站線上申請列印)

6.政府清寒證明:低收或中低收。

未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者,一律請檢附106年度父、母、本人及其兄弟姊妹之國稅局所得清單。(所謂「國稅局所得清單」,無工作、分份別為學生者皆會有,同學應如實繳附。如父母離異或不幸身亡者,請提供「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證明,所得清單可以只提供父母其中一方或不提供。)

7.導師或教師簽名過之自傳(內容須說明家境目前狀況至少1頁A4)

(二)僑生

1.專用申請書(附檔p.2)(附照片、學生正影本請加蓋107-1註冊圓章)

2.專用切結書(附檔p.3)

3.106-2學期本校成績單正本(請向教務處申請)

4.106-2學期操行證明書(請至生輔組網站線上申請列印)

5.106-2學期獎懲紀錄證明(請至生輔組網站線上申請列印)

6.僑居地相關清寒證明(如免稅證明或破產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之相關文件)

7.導師簽名過之自傳(內容須說明家境目前狀況至少1頁A4)

五、其他說明:茲因多數僑生之清寒證明多為其高中學校所開立,需請僑生針對家境務必詳實說明以作為院辦推薦時之評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