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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受僱者權益,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金相關事宜,並請配合說明二之受理案件時間辦理,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人事室
主旨
:
為確保受僱者權益,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金相關事宜,並請配合說明二之受理案件時間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
一、
本校契約人員眾多,流動性高且人員異動頻繁,為維護受僱者權益,請確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勞保涉相關保險給付權益,無法追溯加保。為應時效及作業需要,請各單位配合辦理如下:
(一)
各用人單位(含計畫主持人)應於完成聘僱及加保程序後始得進用受僱人員。
(二)
有關勞(健)保及勞退金案件之受理時間規範如下:
1、
每日受理案件之截止時間為下午4點。
2、
如申請加(退)保,受僱者於完成校內聘僱(離職)申請後,至遲於聘期起始(終止)日之前1個工作日前,將申請表件及相關聘僱(離職)資料送達人事室(綜合業務組)辦理。
三、
各單位辦理受僱者勞(健)保及勞退金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
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第72條之規定,勞工應於到職日加保,加保生效日不得往前追溯,違反者,按僱用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請確實轉知新進人員於到職日前辦理加保。
(二)
退保:人員離職時(含契約到期或提前終止契約者),請於離職日前辦理退保,以免逾期退保而衍生額外保費。
(三)
續保:如有續聘僱(含同一身分或轉換身分)情形,請於續聘僱契約生效日前辦理續保,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校將於原申報契約到期日下午5時後,逕予辦理退保。
(四)
投保薪資調整:受僱薪資如有調整(調高或調降),請於調整日前辦理投保薪資調整(對照本校「勞保、健保及勞退金每月個人與單位負擔費用對照表」之投保薪資辦理),並自申報之次月起生效。
(五)
其他特殊情形: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如:更改姓名、職稱變更)、薪資經費來源變更或轉換不同服務單位等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新作業。
四、
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及12條規定,兼任教師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各單位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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