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確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因個人疏失而遭裁處情事發生,請查照轉知。
消息來源:人事室

說明

  1. 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12日臺教政(一)字第1070200185號函辦理。
  1. 二、邇來發生數起國立大學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許可赴陸案件,經分析常見個人違規態樣如下:
  1. (一)以個人休假赴陸,疏漏未辦理赴陸申請許可。
  1. (二)未經申請許可,於大陸地區「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
  1. (三)因赴陸時程緊迫,未事先申請許可赴陸。
  1. (四)初任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務,不熟稔赴陸須經許可之規定。
  1. 三、查本校前以107年6月28日校人字第1070051040號書函重申本校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配合事項在案,茲為避免因個人疏失而遭裁處情事發生,爰再重申如主旨。
  1. 四、檢附上開教育部107年11月12日函及本校107年6月28日書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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