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人事室
- 一、說明:
- 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20日臺教秘(一)字第1070205251號函及行政院107年11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76000004號函辦理。
-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增訂要點適用範圍。(修正第2點)
- (二)簡化及整併各機關僱用工友之基本條件與限制。(修正第4點及第5點)
- (三)有關機關內部管理等細節性事項,不再於要點規定。(刪除現行第5點、第6點、第9點及第33點)
- (四)勞動基準法業規範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休假與加班等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刪除現行第8點及第15點)
- (五)參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增列工友得申請留職停薪事項與期間等相關規定。(修正第7點)
- (六)整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加強工友管理及訓練實施要點」及「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等規定。(修正第8點、第9點、第29點及第30點)。
- (七)臨時人員於相同機關改僱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現行規定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惟臨時人員年資若跨越適用勞基法前後時,其適用勞基法後之臨時人員年資仍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退休金,爰修正相關文字敘述。(修正第24點)
- (八)參考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工友殮葬補助費之規定。(修正第28點)
- (九)工友屬勞基法適用對象,其申訴或爭議事項,應循勞動法制途徑解決,非僅限於考核結果事項,爰修正文字。(修正第32點)
- 三、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工友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