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消息來源:人事室

說明

  1. 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06172號書函轉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9993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51132號令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一)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3條)
  1.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10條)
  1. (三)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19條)
  1. (四)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1. (五)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