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以外職務重要決議事項,請查照。
消息來源:人事室

 
說明
  1. 一、依108年4月12日本校107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1. 二、教師逾期報准兼任營利事業機構以外職務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1. (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自校教評會通過本案發文日起2個月內申請,或於兼職起日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循例同意辦理;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勉予同意辦理,惟應予以書面告誡。
  1.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自校教評會通過本案發文日起2個月內申請,或自到任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循例同意辦理;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比照前開原則辦理;惟自108學年度起,至遲於到任2個月內申請,循例同意辦理;逾2個月提出申請者,勉予同意辦理,惟應予以書面告誡。但有特殊情形並附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1.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符合教育部104年6月1日令釋免經學校核准者,不受兼職應事先報經學校核准之限制;又銓敘部86年1月7日86台法二字第1402290號書函意旨,公務員兼任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組職務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限制,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前揭兼職得免經本校同意,併敘。
  1. 四、檢附教師校外兼職之態樣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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