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專任教師應事先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校外兼職(含非以本校名義簽約之研究計畫),請查照。
消息來源:人事室

    1. 一、
國立臺灣大學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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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 校人字第108004802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2-教育部1040601令釋、附件1-兼職處理原則、附件3-教師校外兼職態樣attch1attch2attch3
主旨
重申本校專任教師應事先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校外兼職(含非以本校名義簽約之研究計畫),請查照轉知。
說明
  1. 一、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如附件1)第2點規定:「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1. 二、教師兼職均應事先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職務,依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兼職申請如獲許可,於契約簽訂完畢,經本校發文同意後,始生效力。第5條規定略以,兼職未依該準則之規定辦理者,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由 簡佳慧 於 2019-07-12 16:48:00 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