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人員赴大陸地區規定,請確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消息來源:人事室

一、為避免違反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而有受罰情形,茲重申本校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包含於大陸地區「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相關規定及配合事項如下:

(一)校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或兼任行政主管教師:

1、請至遲於赴大陸地區前10個工作日,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1),並詳閱申請表注意事項後簽章,將申請表Word檔、邀請函、行程表及簽名後注意事項掃描檔寄送至人事室考訓組(醫學院請送醫學院人事組),以辦理線上申請。如因逾期申報致無法完成線上申請許可者,請申請人自負相關責任。

2、申請案經許可後,由內政部移民署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經許可者,始可赴大陸地區;未經許可程

序而逕赴大陸地區者,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3、申請案經許可後,請於赴大陸地區前完成本校差勤系統線上請假手續。

4、於返臺後1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映表」(附件2),送人事室備查。

5、上開兼任行政主管教師係依其所兼任行政職務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人員:

1、請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差假時,線上填具「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依循假單簽核程序送出,即完成作業(無須報內政部許可)。

2、於返臺後1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映表」(附件2),送人事室備查。

(三)退離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

1、於原服務單位規定之管制期內,如需赴大陸地區,請至遲於赴大陸前10個工作日,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1),並詳閱申請表注意事項後簽章,併同必要佐證資料,由申請人逕洽原服務機關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2、未經許可程序而逕赴大陸地區者,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又自108年9月1日起,罰鍰將提高為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二、檢附上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返臺意見反映表各1份。上開表單已登載於人事室網頁常用表單/考訓組/出國類,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