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A09510000Q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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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校內電子文
如行文機關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 校研發字第10900775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確認機制案例說明(attch1attch1)
主旨:
自109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校專任計畫人員逾正常工時後之遲退時間確認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
說明:
- 一、依本校109年6月9日第261次行政團隊會議報告事項一附帶決議辦理,並提本校109年8月18日第3075次行政會議報告。
- 二、為落實差勤管理作業,保障勞資雙方權益,自109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校專任計畫人員逾正常工時後之遲退時間確認機制。同仁離開辦公處所時如已逾正常工時,需先完成加班申請或確認遲退期間非處理公務,始得簽退。
- 三、舉例說明,假設某同仁於上午8時簽到上班,中午12時至下午1時休息1小時,至下午5時工作滿8小時:
- (一)非因處理公務,未及於下午5時30分前簽退時:需於系統勾選「超過之延長工時時間為非處理公務」始得簽退。
- (二)因公務需要加班:
- 1、應事先於差勤系統申請,自下午5時30分起算加班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2、申請加班1小時者,應於下午6時30分簽退。下午6時30分以後簽退者,應需視實際情形事先申請下午6時30分後遲退期間之加班,或確認該遲退期間非處理公務。
- 四、本校近期因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逾正常工時之出勤時間未申請加班亦未報支加班費,雖屬特殊案由,惟仍經臺北市政府認定未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之工資,而裁罰30萬元之情事。謹提醒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注意延長工時相關規定,並督導專任計畫人員依前述機制辦理,以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 五、再次重申專任計畫人員加班應經計畫主持人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並事先至差勤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經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線上簽核後,始得加班。如有因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無法事先申請加班者,事後仍應依規定補行辦理加班申請。
六、對旨揭確認機制之系統操作如有修正建議,請至https://reurl.cc/XkkWYD填寫線上回報單。
聯絡人:黃玲蓉 3366-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