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象: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生(110學年度年級)
(二) 申請資格:
1.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全系所前 20%者,且每科成績均須及格。
2. 在校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獎額:10萬元
(四)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2.前一學年名次證明書
3.獎懲紀錄證明(生輔組首頁/「免費申請獎懲紀錄操行成績」,網路可列印)
4.個人自傳。
5.教授推薦信一份。
6.可檢附研究論文摘要及初步成果報告、研究專題報告或其他優異表現之證明等。
7.家境清寒者,另附相關證明資料,優先列入考量依據。
(五)名額:各系所依本辦法進行資格審查並推薦人選一至三名,仍須由設獎單位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