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建教合作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或合約約定辦理請款及負責後續處理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主旨
重申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建教合作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或合約約定辦理請款及負責後續處理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1. 一、依據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第8點第8、9款略以,計畫應於合約生效日6個月內辦理請款,或於合約所訂截止日6個月內完成請款、合作他方撥款及結案事項;計畫主持人未於前開規定期間辦理請款等相關事項,應向校方提出書面說明並負責後續處理,合先陳明。
  1. 二、為利於計畫主持人管理其計畫經費請撥進度,惠請各計畫執行單位轉知所屬計畫主持人,所執行計畫請款等相關事項,除經費委補助單位有其規定或合約另有約定外,應依本校上開規定時程辦理之;未依規或依約辦理者,應提出後續處理情形之書面說明(詳如附件:建教合作計畫處理情形說明表),並經計畫執行單位逐級核章後,送研究發展處備查或視情況另案辦理。
  1. 三、有關計畫請款函稿範例,請參閱本校110年10月1日校研發字第1100069210號函相關說明。


聯絡人:黃玲蓉 3366-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