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通知】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所外委員至少一人。
消息來源:教務處

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111-1教務會議有修訂,部分條文重點節錄如下:

<第五條> 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並由系所主管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以外的學位考試委員,碩士學位考試至少二人,博士學位考試至少四人,其中所外委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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