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 應遵循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轉知所轄生物實驗室確實依循辦理,請查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 應遵循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轉知所轄生物實驗室確實依循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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