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第19點、第26點及「經費處理原則」第8點
消息來源:研發處

主旨:

轉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第19點、第26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11月6日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A號函辦理。

​二、檢附該會來函影本、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第19點、第26點條文、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8點條文、旨揭二法規之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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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節錄: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說明:

現行規定有關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為與我國醫療、人體研究相關法規用語一致,及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研究計畫,惟並非所有研究計畫之設計及樣本數皆足以進行具統計上嚴謹之「性別分析」,爰修正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查醫療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就人體試驗、人體研究之定義與範疇,已可涵蓋本款後段臨床試驗定義之內容,爰修正前段臨床試驗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並刪除後段臨床試驗之定義。

(二)刪除應進行性別分析之規定並修正為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未來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若能依檢核表內容進行性別考量,已符合國際對性別重視之趨勢。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修正說明:

第四款「臨床試驗」修正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應繳交之「性別分析報告」修正為「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理由同修正第十一點說明二。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修正說明:

避免政府資源間接助長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增訂第十二款規定。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八點修正說明:

參酌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十日院授主預字第一一○○一○一二三七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主會財字第一一○一五○○四七四A 號函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之修正意旨,受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相關帳冊紀錄設置,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故第二項設置帳冊紀錄之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