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後全文及修正對照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消息來源:研發處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自費申請專利案」、「歐盟專利獲准進入各國程序之專利」納入「不須進行專利審議」範圍;

二、為使發明人所屬單位涵蓋更全面,刪除原「(院系所)」之加註文字。

三、為完整成果授權樣態,新增「讓與」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