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自費申請專利案」、「歐盟專利獲准進入各國程序之專利」納入「不須進行專利審議」範圍;
二、為使發明人所屬單位涵蓋更全面,刪除原「(院系所)」之加註文字。
三、為完整成果授權樣態,新增「讓與」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