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校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設置辦法修正後全文及修正對照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消息來源:研發處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業務推展,增設執行長或副主任2至3人;

二、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調整功能性組別或中心之名稱與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