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研究費調整幅度係比照行政院113年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00000011號函調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辦理。
二、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係屬指定項目、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本校申請單位得於補助期間內,再提供其他之補助,合先敘明。
三、本校計畫主持人得於前揭受延攬人補助期滿前,就補助期間於113年1月1日後之研究費,於國科會延攬科技人才線上彙整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以原核定每月研究費調增4%為上限;惟113年度2月起新核定之案件,業依旨揭調整核定,不得再追加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