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當事人應主動揭露本人及其關係人前一年內自合作對象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合作對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統一用語,將承接本校技術移轉者修正為「合作對象」。
113年計畫、活動、獎項、規定修正、補助及其他計畫相關公告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