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規定,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下稱列管人員)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填報相關文件申請赴陸許可及通報,國科會業依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授權本校辦理審核及申請等作業,檢附國科會113年7月15日科會綜字第1130048483B號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為利時效並確保當事人權益,如受列管當事人有赴陸需求,務必於出發21天前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檢送研發處提出申請。
三、未來如遇列管人員異動(如退離職)、計畫結束或計畫解除列管者,計畫主持人應主動告知研發處以辦理變更名冊作業,請受列管計畫主持人確實掌握受列管人員之列管狀況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受列管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