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第四點
消息來源:人事室

檢附來函及其附件各1分,請各單位轉知計畫主持人參考。另人事室刻正規劃辦理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薪資支給參考表之修訂,將俟行政作業完成後辦理公告及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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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第四點

四、研究人力所需下列費用由業務費列支:

一 專任人員費用
1.
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學經歷年資等因素,自行訂定職銜及工作酬金標準,並核實支給。 但各級專任人員月支酬金不得低於下列金額
 專科級:新臺幣 以下同 三萬零四百元 。
 學士級: 三萬六千三百元 。
 碩士級 含 以上: 四萬一千五百元 。
2
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3
執行機構得按專任人員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擔任本會不同計畫項下專任人員 ,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其他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二 兼任人員費用
1
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給講師、助教級兼任人員工作酬金 。
2
學生兼任人員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六千元。

三 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四 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編列基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

五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
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113年計畫、活動、獎項、規定修正、補助及其他計畫相關公告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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