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
消息來源:研發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項目及經費支用:
(一)各類交流案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會與外國協議單位共同議定,並於徵求文件內載明。
(二)研究人員應依交流案徵求文件所規定及實際需要,於計畫申請書申請相關費用。但不含設備費、印製論文集、製作紀念品或工作人員服裝、研討會報名費、學會年費或入會費及委託試驗費等費用。
(三)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有關法令編列,並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申請機構得於本會核定之總金額內,依第十點第四款規定,調配流用覈實列支,但不得用於非本補助案之支出。
(四)補助經費之支用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五)已獲本會其他補助案之專任、兼任人員、臨時工等協助人員,在原工作時間內,不得再支領本補助案之工作酬金

說明:

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年輕研究人員,包含大學生、研究生及博士後人員,其等參與國際交流活動,需支用相關業務費及國際差旅費等。而現行第五款之原意係規範上述人員,不得重複支領本會補助之工作酬金。為避免疑義,爰修正第五款,明確規定係不得支領本補助案之「工作酬金」。

113年計畫、活動、獎項、規定修正、補助及其他計畫相關公告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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