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學院指示:如有相關需求,請依說明四簽辦,相關經費請由院分配至系所之計畫管理費支應。
一、本校113年12月6日校研發字第1130111805號書函轉國科會113年11月7日科會綜字第1130078183號函諒達(附件)。
二、茲以本校人事室業已提供編制內教職員及研究計畫聘任之專任人員多元諮詢服務,該服務之經費係由校統籌管理費項下支應,爰旨揭費用將由分配各計畫執行一級單位(各學院及一級中心)之計畫管理費支應,由其自行評估經費狀況決定是否支應所屬計畫人員旨揭費用,並自訂相關標準及程序,校方不另訂統一規範。
三、旨揭經費支應對象,應聘於本校執行中之國科會計畫下且具實際參與計畫研究之事實,並具本校身份。
四、報支旨揭費用時,請提供計畫執行一級單位自訂之標準或核定簽文影本予主計室,內容需涵蓋「該適用人員參與研究本校國科會執行中之計畫名稱、編號及會計代碼」並經計畫主持人及聘用單位核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