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之1、第37條、第3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114年4月9日校人字第1140031601號函及105年12月26日本校第5屆第7次勞資會議決議辦理。旨揭人員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如因執行任務之必要於前項節日需出勤,雙方應事前協議,且衍生之加班費應由教學單位或授課教師自行籌款支付。有關加班費核算方式及加班補休事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114年4月9日校人字第11400316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