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二、各核心計畫由國家核心科技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及計畫資助機關核定重要性等級,計畫主持人與計畫資助機關簽署核心計畫執行同意書或合約書時,應填報附件一「國立臺灣大學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陳報書」報請校長核可後,由研究發展處列管。
九、計畫主持人應落實下列事項:
(一)涉及國家核心科技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以密件處理,研究設備應採保密措施。
(二)會接觸國家核心科技文件與資料之相關人員及研究成果公開活動等,應依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辦理相關程序。
(三)研究活動場域應設門禁管制,電子數位資料應設有相當資安等級之權限管制、防火牆、網路連線及傳輸加密保護措施。
(四)建立違反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相關規定人員之懲戒規範。
計畫主持人應於核心計畫執行起始日一個月內,將前項各點建立具體管制機制,並將其內容以密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其他不涉計畫內容之請款、助理聘僱、延期、經費變更、報帳等,依一般行政流程辦理。
十、核心計畫研發成果公開活動中若發生疑似洩密,或遺失、遭竊等事件時,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中之規定處理,洩密人員依保密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核心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專任及兼任研究人員(含轉委託機關所進用者),應於到職起一個月內簽署附件二「國立臺灣大學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保密切結書」,由計畫主持人收齊後以密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核心計畫之人員為執行業務或研究需要,接觸國家核心科技相關資料者,應於到職起一個月內,參與國內政府機關或本校所辦理之資訊安全類及公務機密類相關課程訓練各二小時以上,並將證明文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十二、有關核心計畫之資料釋出管理,由計畫主持人依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中有關資料公開活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