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二、依上,各單位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依行政程序經權責單位決行後函報教育部核准。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
114年計畫、活動、獎項、規定修正、補助及其他計畫相關公告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