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第1項)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3項)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1項程序報請核備……。」
二、請參考旨揭要點及手冊重行檢視貴機關(構)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工作規則,並依前開規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三、旨揭天然災害工資給付要點,增列第6點之1明定有關天災出勤勞工之通勤協助事項,工作規則審核要點附表訂立事項13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第20條之2亦配合增訂部分。請各單位依個案實際情況依修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