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即日起本校教職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轉機)應依規定進行通報
消息來源:人事室

一、本校教職員不分平日、假日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完成畫面及其他請假相關文件一併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完成請假程序後,始可赴香港或澳門。

二、又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編制內職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學術單位主管教師,除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通報:

(一)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至遲應於出境前17天,填具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附件1),並於通報表上蓋單位章戳後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另將通報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chinwen1101@ntu.edu.tw,以下同),俾利通報大陸委員會。

(二)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至遲應於出境前3天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附件2),並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循假單簽核程序完成請假(無須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1. 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前33天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附件3),並於通報表上蓋單位章戳後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另將通報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俾利通報大陸委員會。倘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7天內主動補填通報表,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

2. 所稱「特定身分人員」如下: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114年計畫、活動、獎項、規定修正、補助及其他計畫相關公告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