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略以(詳見附件修正對照表):
(一) 第二點:(申請資格)(一)申請機構(以下簡稱計畫執行機構):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二) 第五點:(申請執行期間)合作計畫申請每一期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補助二期屆滿後,如擬繼續執行,應每年提出申請。
(三)第六點:(研究經費補助項目)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一) 業務費:1.研究人力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執行第一期(三年內)之研究主持費。
二、計畫相關申請書表國科會將併下期徵求一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