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法事先申請,請務必轉知轄下各實驗場所確實遵循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規定,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違反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如附件),得處新臺幣4萬5,000元至45萬元罰鍰。

二、前述感染性生物材料,包括病原體、病原體組成成分(如核酸、蛋白質、多醣類、脂質等)、應依 P650 規範包裝之傳染病檢體(含陽性檢體),以及含病原體或病原體組成成分之研究用試劑。

三、本校已有數起實驗場所因輸出入質體或非致病性大腸桿菌等感染性生物材料,未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之案例。請各實驗場所於規劃寄送或接收相關材料前,務必依規定辦理申請,並預留相關行政作業時間,切勿逕行寄送或收受,以免違規受罰。

四、未依規定完成核准程序即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者,其相關罰鍰及法律責任由違規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