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1001398)內政部函以有關應經該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公務員務必於申請獲得許可後再行赴陸(100校012559)
消息來源:教育部

1.兼行政主管教師,簡任11職等以上職員請注意校1001398公告及993321公告之說明三(一)



2.其他職員(簡10以下),工友,助教,約用請注意校993321公告之說明三(一)



3.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2組33665941

http://140.112.160.126/ann2/100/1000125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