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化學系辦
國立臺灣大學化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協助化學系維護共用儀器
及提供技術性服務處理原則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訂定
一、本原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化學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旨在透過相互提攜得承,用以提高儀器使用率暨研究生對儀器之認識。
二、化學系為維護共用儀器及提供技術性服務,得聘請博士班研究生協助,其優先順序以系的需求與共同儀器使用之人數及使用頻率來考量。
三、博士班學生協助維護共用儀器及提供技術性工作,以博二、博三、博四學生為原則。若有其他特別個案,可報請系主任同意。
四、博士班學生待遇每月不超過四千元,一年一聘。實際額度視該學年學校核撥經費調整。
五、共同儀器至少須開放三個研究群共同使用,並同意接受系內同學之申請。聘學生須負責基本操作技術之教學、資訊與基本維護。每位博士生平均每週最多四小時為原則。
六、每三個月提出工作報告:
一、使用記錄(含使用時間及人員)
二、維修記錄
三、校正記錄
技術性服務工作須屬全系性的工作。
七、每學期舉行一次儀器說明會,時間約二小時,對象為使用者。
一、基本原理
二、標準品之校正
三、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八、針對使用辦法提出興革意見、報請系上同意後施行。
九、任期結束之同學有擔任該儀器顧問之義務。
十、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