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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自102年1月1日起,凡須由投保單位(雇主)計收者,其中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得由國科會原核定補助之「保險費」項下分攤列支,並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國科會補發差額,請查照。
消息來源:臺大研發處
截止日期:2013-12-31
國科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自102年1月1日起,凡須由投保單位(雇主)計收者,其中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得由國科會原核定補助之「保險費」項下分攤列支,並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國科會補發差額,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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